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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刊《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8年第4期,注释从略,文字有改动。
作者黄梅,1976年生,历史学博士,文山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地址:云南省文山州学府路66号,邮编663000。
摘要: “汉奸”一词自清雍正朝起被大量使用,并成为官方语言,其中的“汉”也延续了明代指称“汉人”的含义。自乾隆朝起,随着“汉奸”一词使用范围的扩大和“民人”范围的扩展,“内地民人”逐渐成为官方认定“汉奸”的身份条件。本文通过对雍正、乾隆、嘉庆和道光四朝“汉奸”身份的考证,认为“汉奸”一词中的“汉”在清前期并非专指汉人,而是指包括了汉民、“熟苗”、“熟夷”以及回民等在内的编户民人。
在清前期涉及边疆民族地区的文献中经常出现“汉奸”一词,有关这一时期的“汉奸”问题,学界已有相关研究,但对其身份的确定似有疑问。学者在定义汉奸时多以“汉人”作为其身份条件,并认为“汉奸”一词在使用时带有种族意义。王珂在《“汉奸”:想像中单一民族国家话语》[1]一文中提出“汉奸”一词在雍正朝用于国内民族关系范围,在鸦片战争后用于中外关系范围,在含义上也相应由损害清王朝利益的汉人转为指损害清王朝利益的中国人,并失去了种族的意义。吴密在《清代官书文档所见汉奸一词指称及其变化》[2]提出在近代以前,汉奸一词反映了清朝在处理内部关系以及与周边国家和民族关系时对汉族的态度。在《“汉奸“考辨》[3]一文中,吴密再次提出汉奸在道光朝通常指称与“生苗“生番”等化外民族交往、违法滋事和在外作乱的汉人。
笔者认为,这种对“汉奸”身份的认定并不准确。实际上,鸦片战争前所谓的“汉奸”主要指在边疆地区引发“边乱”或“边患”的内地汉人移民和边疆地区的熟苗、熟夷和回民等已被编户的民人,并非专指汉民或汉人。
一
“汉奸”一词产生的确切时间在学术界仍有争议。吴泌经过进一步考证,提出汉奸一词最迟在明末产生。[1]崇祯四年(1631)闰四月,兵部尚书杨嗣昌上《酌采水西善后疏》,制定了处理贵州水西地区土司叛乱和仇杀的十五条措施,第12条提到:“前件看得遐荒万里,未沾圣化,易动难静,自其恒态,而又有汉奸拨之,则鹿骇豕突,便难为端。”[2]可见,“汉奸”在明代指的是在西南边疆地区挑唆土司和“夷民”不法行为的汉人。但汉奸一词在明代虽已出现,却只是极少量的见于大臣的奏疏中,并未成为官方语言,如在《明实录》、《明会典》及《明史》中均未出现“汉奸”一词。
对外来汉人在西南边疆的不法行为,清初统治者也有所关注。如康熙皇帝指出“苗人固惯行抢掠,而因内地人勾通煽诱者亦有之”;[3]四川巡抚能泰上报“土司争告词状,俱系汉字,而原告全不知汉语,皆内地不法之徒潜住土司地方,代写词状之故”。[4]但清初对西南地区实行以抚为主的政策,清政府与土司和苗民直接对抗较少,外来汉人不法行为的危害有限,所以在顺治和康熙两朝的《实录》中并未出现“汉奸”一词。
至雍正朝,“汉奸”一词在官方文书和档案中被大量使用,并成为官方语言。雍正朝在西南地区进行了大规模改土归流和开辟苗疆的举动,以实现对西南边疆的直接统治。而外来汉人中多有参与了土司和苗民与清政府之对抗者,因而打击“汉奸”成为清统治者安定边疆的重要任务。雍正二年(1724),“汉奸”一词首次在《清世宗实录》中出现。针对西南土司大多不遵法纪和渔肉土民的恶行,雍正帝指出:“土司之敢于恣肆者,大率皆汉奸主文指使。或缘事犯法,避罪藏身;或积恶生奸,依势横行。此辈粗知文义,为之主文办事,助虐逞强,无所不至,诚可痛恨。。”[5]雍正五年(1727),鄂尔泰报奏,“查边境逞凶,莫如顽苗,而顽苗肆恶,专仗汉奸”,汉民或在已安设营汛的地方与苗人私下往来,或在不允许汉民进入的苗寨“借贸易之名,巧为勾通”,[6]明确了汉奸的“汉民”身份。此后《清世宗实录》中在出现汉奸一词时,主要是列举汉奸的具体罪行,如“煽惑引诱”苗人“肆行不法”;[7]唆使湖南土民控告土司,“冀生事端,以便从中逞奸滋弊”;[8]帮助叛乱的乌蒙土司“代传木刻”,[9]等等。可见“汉奸”一词在雍正朝仍延续了明代的用法,指西南地区教唆土司和苗民不法行为的汉人。
二
改土归流和开辟苗疆导致了边疆地区社会治理结构及社会矛盾的变化。清政府在改流地区派驻流官,编查田地和户口,征收赋税,逐步实现了对改流地区的直接统治。“摊丁入地”政策的实行为人口的自由流动提供了前题条件,改土归流同时打破了土司地区的长期封闭状态,大量的外来移民涌入西南边疆地区。新的“汉奸”问题随之出现,众多在边疆地区有盘剥、包讼和教唆“夷民”恶行的外来人员被定为“汉奸”。随着边疆管理的强化,清统治者不再容忍外来人员扰乱边疆安定的行为。“汉奸”一词中“汉”的指称范围逐渐扩大,由专指“汉民”扩展为指称包括汉民在内的“内地民人”。
关于“内地民人”一词,清代文献中并未对其有具体的定义。本文通过对《清实录》和《清会典》中有关“内地”和“民人”两个词汇使用情况的梳理,对内地民人一词的涵义进行界定。
(一)“内地”的涵义
清代所使用的“内地”一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下所指的范围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涵义:
1.在与土司地区相区别时,“内地”指的是流官管理的地区。
如雍正皇帝认为,“夫土司非比内地,凡所遣调目兵,皆预定名数,按名随师,无从虚冒”。[1]土司地区改土归流后即被称为“内地”,如湖广总督永常上奏“湖北施南一府,自雍正十三年改土归流以来,久成内地”。[2]
2.在与“苗夷”聚居地区相区别时,内地指汉民和“熟苗”、“熟番”等的聚居地。
在雍正、乾隆时期的苗变中,鄂尔泰称“生苗”“直入内地,煽惑熟苗,焚劫黄平一带”,[3]新登基的乾隆帝令地方官员“速清内地,底定新疆”。[4]
3.在与边远行省相区别时,“内地”指设立行省的非边疆省份。
为安插被改流地区的土司,雍正皇帝下令“云、贵、广西等处不法土司,除首恶惩治外,其余人等则令安插内地,给以房屋地亩,俾得存养,不致失所”。[5]此处的内地指的是江西、浙江、江苏等内地省份。
4.在与蒙古和西藏等未设行省的地方相区别时,内地指的就是设立省的地区。
如《清实录》载“鄂尔多斯一部落,风气素称浑朴。近日多有内地民人指引进口夷人偷盜牲畜,窝藏分利”[6];“东三省兵丁,每五百名作为一队起程,诚恐伊等不识内地礼法,或致生事”[7]。
5.在与安南和缅甸等藩属国相区别时,内地指的是属于清朝版图的省份。
如《清世宗实录》载,广西巡抚托庸奏“交趾万宁州,与内地南宁府地方只隔土名十万山”;[8]广西左江镇总兵杨刚奏“交趾保乐地方被匪徒占踞不靖,保乐距内地之镇安府边界不远,当即会同驿盐道王河沿边踏勘”。[9]
总体而言,清代“内地”指的是清政府设置省级行政区划,下设府、州、厅、县直接管辖的地区。
(二)“民人”内涵
清代的“民人”一词,主要指的是编入民籍的平民。清代按职业和民族来划分户籍:“正天下之户籍。凡各省诸色人户,有司察其数而岁报于部,曰烟户。凡户之有别。有民户:土著者,流寓入籍者,八旗销除旗档者,汉军除旗者,所在安置为民者,皆为民户。有军户:原编屯卫,或归并厅、州、县,或仍隶卫所官,其屯丁皆为军户;凡充发为军者,其随配之子孙及到配所生之子孙,亦为军户。有匠户:原编丁册,各省皆有匠户,轮班供役,嗣后改为按户徵银解京代班,曰匠班银,后各省渐次摊入地丁银徵收,惟于《赋役全书》仍存其目。有灶户:各盐场、井灶丁,是为灶户。有渔户:原编渔户,皆隶河泊所,后渐次归并入州、县。有回户:各省散处之回民,皆列于民户,惟甘肃撒拉尔等回户,仍设土司管辖。有番户:甘肃循化、庄浪、贵德、洮州,四川懋功、打箭炉,云南维西、中甸等处同知、通判所属为番户。有羌户:甘肃阶州,四川茂州所属有羌户。有苗户:湖南乾州、凤凰、永绥、城步、绥宁,四川酉阳、秀山,广西龙胜、怀远、庆远、泗城,贵州都匀、黎平、松桃等处所属有苗户。有瑶户:湖南、广东理瑶同知等所属为瑶户。有黎户:广东琼州所属有黎户。有夷户:云南云龙、腾越、顺宁、普洱等处所属有夷户。
凡民,男曰丁,女曰口,未成丁亦曰口。丁口系于户。凡腹民计以丁口,边民计以户。番、回、黎、苗、瑶、夷人等,久经向化者,皆按丁口编入民数。凡民之著于籍,其别有四:一曰民籍,诸色人户,非系军、商、灶籍者,皆为民籍。二曰军籍,军户即为军籍,亦有注称卫籍者。三曰商籍,商人子弟,准附于行商省分,是为商籍。四曰灶籍,灶户即为灶籍。”[10]
可见清代编入民籍的有“民户”、“回户”、“番户”、“羌户”、“苗户”、“瑶户”、“黎户”和“夷户”,除编户的汉人外,包括了“久经向化”后被编户的番、回、黎、苗、瑶、夷等,即所谓的“熟番”或“熟苗”。
因而内地民人是政府正式管辖区域的编户之民,绝非仅为汉人。对已在政府直接管辖之下还危害边疆安定的人员,统治者将其均定为“汉奸”,而不判定是否一定是“汉人”。对于同样在边疆地区不法的“生苗”和“生番”,由于未在政府的管辖之下,再如何为害也不会被称为“汉奸”。
三
自乾隆朝起,清政府在认定“汉奸”时,多以“民人”或“内地民人”作为其身份条件。而定为“汉奸”者,很多并非汉人。如乾隆八年,广西官兵“拿获在安南附逆为匪之黄汉及在内招人出安南为匪之周道南、抱重、亚项”[1]四名汉奸,乾隆皇帝令在两国交界处对“民人出入”进行稽查,以防安南再被“汉奸滋扰”。[2]从姓名上可推知以上四人并非均为汉人。
在涉及与藩属国的关系中出现的“汉奸”,乾隆帝和地方官员基本以“内地民人”身份来判定“汉奸”。乾隆三十一年(1766)二月,在清政府与缅甸的冲突中,清军擒获“素领散撰之婿施尚贤”。施尚贤以“内地民人”身份却成为“莽匪姻党”,并胆敢进入内地“探听消息”,被乾隆帝定为“实属汉奸不法之尤”。[3]云贵总督刘澡也奏报大量“厂棍汉奸”混杂在缅人中参与滋事,乾隆批示:“此辈俱系内地民人,胆敢附入外夷,勾引滋事,实属罪大恶极。”[4]乾隆三十七年,清军拿获偷越边关贩私的王世学、王化南、杨经及李老三等人。乾隆帝断定“该民人等久与徼外摆夷混处,即属汉奸”。[5]
清统治者也继续将私自潜入安南滋事的内地民人定为“汉奸”。乾隆四十九年(1784),两广总督巴延三奏报,“内地民人唐阿矮私越外番,听受伪职,甘为役使,复商同陈阿千等将陈永兴货船,掠回内地,售卖俵分”。乾隆皇:帝批示“内地与外番毗连地方,此等汉奸私行偷越亦不能保其必无。但唐阿矮以内地民人,胆敢受外番伪职,娶妻生女,任听役使,代为劫掠船只,又复将所掠货船载回内地售卖俵分,此等狡狯奸徒情节甚为可恶。”[6]
由于协助藩属国损害清政府利益和参与藩属国内乱的“汉奸”多为云南、广西两省的边民,多非汉人,所以清统治者以“民人”和“内地民人”作为此类“汉奸”的身份条件。为了招募熟悉路径的“摆夷”民人探听缅甸消息,乾隆皇帝批准傅恒暂停究办“汉奸”的建议。[7]证实了中缅边境“汉奸”多为“摆夷”而非汉人。
在国内范围,统治者在认定“汉奸”时也逐渐以“民人”作为汉奸的身份前提。乾隆十七年(1752),为进剿杂谷土司仓旺,地方官员提出“令生员、民人招降”,军机大臣认为“若辈为我用则得其力,不然则亦汉奸而已耳”。[8]乾隆二十九年(1764),湖南巡抚陈宏谋上奏湖南有“苗人”不准与民人通婚的禁令,目的在于防止“汉奸或致构生事衅”,再次明确将民人作为汉奸的身份条件。陈宏谋同时提出“苗人向化有年,涵濡日深,渐习耕读,与内地民人无异”,[9]将已接受教化和农业生产方式的苗人视同为民人。这样的观念得到清朝统治阶级的普遍认同,也带动了统治者对汉奸人员身份条件的扩展。
乾隆三十一年四月,贵州巡抚方世俊奏报“乐平土司民杨国臣同贵定文生韦学文等,在苗硐散给布照,哄诱愚苗”。[10]乾隆皇帝:“苗人生性愚蠢,非有汉奸引诱决不敢滋生事端。此案捏造逆词散布惑众,既讯系乐平司民人杨国臣、贵定县民人韦学文等起意。此辈实汉奸之尤,不可不从重治罪。”[11]方世俊事后再次确认了杨国臣和韦学文的“仲苗”身份,奏明“黔省民苗杂处,苗类不一,性俱顽蠢。内有一种仲苗,语言服食悉与汉人无异,半多读书识字,人甚奸狡,若有汉奸与之交结,往来硐寨,尤易朋谋滋事。前散卖布照案内之杨国臣、韦学文,捏造妖言案内之王老三等,俱系仲苗”。[12]杨国臣和韦学文二人为“仲苗”,非汉人,乾隆皇帝将两人定为汉奸并称为“汉奸之尤”,证明认定汉奸的前提依据是民人而非汉人身份。
第二次金川之役中,为大金川土司担任通事的虎儿主动到军营投降。因虎儿“曾至内地,今为贼酋出力管事”,乾隆皇帝据此认为虎儿“与汉奸无异”,应与汉奸同等重处。[13]从姓名上可推知虎儿并非汉人,但因其曾经居住内地,所以其帮助大金川土司反抗清政府的行为被视为“汉奸”行为。此后乾隆皇帝又再次强调“儧拉之虎儿、促浸之张坤忠,俱以该省民人潜窜其地,构衅滋事,则汉奸之尤甚者”,将虎儿由“与汉奸无异”改称为“汉奸之尤”。[14]
嘉庆朝将“倮人”头目张辅国多次定为“汉奸”的案件,承接了乾隆朝将“内地民人”作为汉奸身份条件的观念。滇省“倮人”和尚铜金于嘉庆五年(1800)受命管束九龙江外“倮黑”,又以本名张辅国还俗,由总督永保赏给土目印记。嘉庆七年,猛撒江外数千名“黄脚倮”外出焚抢。由于误认滋事“倮人”为铜金管辖,地方官初彭龄奏报铜金“系属汉奸”。经永保查明“铜金并非汉奸,其所管乃系大肚倮黑,近来甚属安静,并无勾结为逆情事”。[15]铜金的身份本为“倮黑”,并非汉人,但在不能履行土目职责的情况也被定为汉奸。嘉庆十六年(1811),张辅国所管“倮黑”到南甸、耿马和猛猛三土司所管村寨抢劫,嘉庆皇帝令总督伯麟召张辅国“自行前来省城,当面禀复”。因张辅国拒往省城,嘉庆帝将铜金定为汉奸,并称“土目张辅国即僧人铜金,原系汉奸,因其悔罪投诚,免其治罪,并加恩给予土目戳记,令其约束所属倮夷,无令滋事。乃怙恶不悛,上年胆敢勾结倮匪抢占各土司地方,肆行滋扰;又复纵令倮众焚劫土司地方;是该土目罪状昭著,断难稍事姑容,自应声罪致讨,以靖边隅”。[16]
自嘉庆朝起,清政府查拿汉奸的地域范围从西南地区延伸至“番人”与“蒙古游牧”的甘肃和青海沿边一带。嘉庆皇帝批示“汉人私入番地来往勾结,不但诓骗币财牲畜,致启番劫夺之渐,甚且透漏内地消息,指示内地路径,其酿恶不可胜言。嗣后非但通事人等不准私入番地,即内地民人,凡有通晓番语者私自潜往,即系汉奸,亦当普行禁止,以杜勾结”,[17]将通晓“番语”并私自潜入青海“番地”的内地民人均定为“汉奸”。道光年间,散居在青海一带的“野番”频频闯入内地烧杀抢掠,道光皇帝下令严查“汉奸代为销赃”的助逆之举。道光皇帝同时对汉奸的身份前提做了更为详细的界定,指出“蒙古虐其属下,其属下反投野番谋生,因导引抢掠其主。至内地歇家奸贩,贪利潜往贸易,无事则教引野番,渐扰边境,有兵则潜与报信,近年番势渐张,弊实在此。蒙古、回民、汉奸皆能为番子衣冠,始仅勾结向导,继或冒名肆掠。欲除外患,自应先绝内奸。其西宁之丹噶尔、哈拉库图及贵德、循化、巴燕戎格各属回、汉民人,并熟番私贩茶叶、火药、口粮潜往贸易者,悉属汉奸”,[18]将为“野番”引路和冒充“野番”抢劫的回民、汉民和“熟番”均定为“汉奸”。
将参与边乱的汉民和回民均定为汉奸的观念在此后得以继续。道光十三年,滇属车里土司刀绳武挟仇攻打土目刀太康,官府拿获附和刀绳武滋事的20多名汉奸。其中石屏州回民马世良参与“商写公呈”,“架布情节、妄散议论”,并带头“赴省投诉”,[19]被官府认定为汉奸并发往新疆当差。咸丰二年,陕甘总督舒兴阿上奏在西宁和凉州沿边一带先后拿获汉奸十数人,审明“韩有诚、治正林、马十娃、马有陇、发有旺即妥有望、马旺,均系西宁县民、回;蔡朵子、本廷秀即本上项保,均系西宁县民人;童保系贵德厅民人;张进才系平番县民人;杨存仍系河南州民人;黄八娃子系武威县民人”。[20]这里将为“野番”引路抢劫的回民和汉民均定为汉奸。
结语
“汉奸”一词在雍正朝仍沿袭了明代的用法,主要指在西南边疆地区引发边乱的汉人。至乾隆朝,“汉奸”一词的使用范围扩展至指在藩属国作乱和帮助藩属国损害清政府利益的内地民人。在国内范围,随着边疆地区教育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清朝统治者将已接受教化的边疆民族视同为民人,当此类民人有危害边疆安定的行为时,清政府也将这些人视为或直接认定为汉奸,汉奸的身份条件从汉人扩展为内地民人。嘉庆和道光两朝延续了乾隆朝以内地民人作为汉奸身份条件的理念,将私自进入番地的内地民人、协助土司滋事的回民、帮助“番人”抢劫的回民、汉民和“熟番”均认定为汉奸。总体而言,清代统治者是在特定语境下使用“汉奸”一词,主要指一些私自越境、与周边民族或人群串通生乱的汉人或内地奸民。在清前期,“汉奸”一词中的“汉”虽不排除汉人,却也并非仅仅指汉人,所以认为“汉奸”一词具有种族意义的论点欠妥。